第一,證券監管的原因是因為證券市場本身存在著市場風險及市場操縱、市場欺詐、內幕交易、違規關聯交易等需要由政府干預才能解決的市場失靈問題。
第二,證券監管是由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專門機構對證券市場進行的干預。
第三,證券監管的對象,是證券市場本身及市場參與者。
第四,政府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的目標,是糾正或改善證券市場存在的市場失靈問題,以使證券市場能夠正常和高效運轉。
第五,政府在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時,同樣也離不開政府在實現其社會管理功能時所通常使用的手段,即行政的、法律的或經濟的手段。而政府對證券市場監管的權限范圍,也和政府的其他功能一樣,是有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即政府是依法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