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證券對紅籌股公司的監管。因這類企業是在
香港注冊的,在法律上屬于
香港公司,本應由香港的公司法律和證券法規規范。在1997年以前,我國除了關于禁止香港中資企業在境外買殼上市的規定以外,對紅籌股公司的上市個注資行為基本上沒有監管,中國證監會也一直未推出明確的監管規章。1997年,正當紅籌股公司注資重組及在
香港上市處于高潮時,中國證監會突然叫停了“廣信企業”在香港的發行上市,且未作任何解釋。隨后,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精神,境外中資企業上市和注資的資產,如果涉及內地資產的收購、劃轉及其他人任何形式的向境外轉移,除非該內地資產系由紅籌股公司境外母公司投資形成并已實際擁有3年以上,否則應該事先報國務院證券委員審批,同時也需征得省一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并于事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