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券監管制度,對證監會設立了多重的制衡機制。如當事人對證監會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滿,可以向申訴專員公署提出申訴,也可以要求進行司法復核。此外,《證券及期貨條例》頒布后,香港又把原來非常設的“證券及期貨上訴委員會”改為“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成為一個常設機構,由高等法院擔任全職主席,它有權對證監會作出的所有紀律處分決定進行全面復核,有權推翻證監會的決定或作出新的裁決。另外,政府還設立了一個獨立的“程序復檢委員會”,有特區首長任命的5位相關專業的公眾人士組成,根據政府授權復檢證監會的所有決定及其作出的程序,以確保證監會的工作符合程序和法律。可見,香港隊證監會的制衡措施是相當嚴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