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內地在監管手段行使上的差異:香港證監會除了依照其法定的職責對證券市場予以監管外,一般不會干預市場的交易活動和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對于交易所內的交易活動、風險管理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事宜,悉數交由香港交易所監管。香港特區政府則一貫奉行不干預政策,對證券市場的干預更是少之又少,最近幾年內發生的只有兩次,第一次是亞洲金融風暴期間動用外匯基金儲備收購藍籌股,以制止股市繼續下跌。第二次是在1999年7月以強制手段促成香港聯合交易所和香港期貨交易所合并。
內地證券監管則有很大的不同。內地《證券法》對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及監管手段雖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具體監管實踐中,計劃經濟時期遺留的以行政手段為主的管理市場的做法,對我國證券監管的慣性影響依然很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沒有被很好的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