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市公司收購,《證券法》的規定?
關于上市公司收購,《證券法》規定收購可以采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方式。對于要約收購,規定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并事先向國務院證券機構報送收購報告書。并規定了收購報告書需說明的事項,以及要約收購必須遵守的其他條件。對于協議收購,規定收購人可依法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協議達成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并要求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