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股票上市交易,《證券法》的規定?
對股票上市交易,《證券法》也規定實行核準制,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核準,但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法核準上市申請,對公司債券上市,也有相同的規定。同時,《證券法》還具體規定了股票和公司債券申請上市應符合的條件和應提交的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告事項的具體要求。對于退市機制,《證券法》也作出了規定,上市公司如出現喪失《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情況,其股票依法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上市的公司債券出現該法第55條規定的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可以決定暫停其上市交易;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在期限內未能消除上述情形的,可以決定終止其上市。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法暫停或終止股票或公司債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