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券發行方面,《證券法》的規定?
在證券發行方面,《證券法》明確規定,對公開發行股票,實行核準制,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核準,從而改變了我國實行了多年的審批制;對發行公司債券,則實行審批制,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掌權監管機構設立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在證券公開發行前,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方法,包括向社會公開募集和向原股東配售;上市公司對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必須依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由證券公司代銷或者包銷;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專業機構人員,必須樣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個完整性進行核查;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