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早期的證券法制建設
早期,是指1992年國家設立證券監管機構一起的一段時期。因這段時間我國證券市場以地方政府管理為主,所以法制建設也以地方制定的法規為主。
這段時期相繼出臺的證券法規,主要有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上海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以及深圳市政府制定的《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上市公司監管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暫行辦法》等。此外還有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和國家體改委頒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以及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指定的若干自律管理規則。
上述這些地方法規、國務院通知以及交易所自律規范,構成了當時我國證監市場監管的基本法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