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有兩個證券交易所,都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會員制的事業法人,由證監會監管。同時,也和世界上其他證券交易所一樣,負有一線監管的責任。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時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兩個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責是:
1.對證監交易活動的監督。包括:規定交易證券的種類和期限,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交易中的禁止行為,交易交割事項,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等。
2.對會員的監督。包括:規定取得會員資格的條件、程序和席位管理辦法,與證券交易和清算業務有關的會員內部監督、風險控制、電腦系統的標準及維護方面的要求,審查會員的業務報告,監督會員對派出的代表在交易場所內的席位規范等。
3.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包括:規定具體的和喪失規則,證券上市的條件及申請和批準程序,上市協議于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上市推薦人的資格,、責任、義烏,違反上市規則的處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