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現行的對中介機構的監管體制,證監會具有監管中介機構的法定職責,香港交易所也是以自己的方式在對中介機構的監管中發揮著一定的作用。
證監會主要負責監管保薦人及其他的注冊中介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沒有注冊的機構個個人不能從事證券交易或作為投資顧問。包括不得處理首次公開招股申請。證監會有權力對被發現沒有履行本身職責者予以譴責、停牌或除牌處分,也可以對經證實有失當行為的中介機構或個人處以罰款,最高罰款額為1000萬港元或因失當行為所獲取利潤或所避免損失金額的3倍,以其中較高者為準。
香港交易所則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有關規定,通過其制定的上市規則對保薦人參與公司上市業務的資格提出要求。如《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保薦人須在證監會注冊成為投資顧問或證券交易商,或必須由證監會宣布為獲豁免交易商,并必須遵守證監會制定的《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目前《創業板上市規則》要求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上市后首兩年內必須聘請保薦人,同時還規定了保薦人的資格標準,以及對保薦人參與首次公開招股時的經驗要求和具有相關經驗雇員的數目要求。為保證保薦人的資格及工作合乎要求,香港交易所還制定了《保薦人標準守則》。但香港交易所對違規的保薦人沒有處罰權,此外,主板《上市規則》沒有要求保薦人必須在證監會注冊,只要求“保薦人須根據所有已的的資料,確信發行人適合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