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具有執法權,卻不在上市公司的監管的第一線;香港交易所處于上市公司監管的第一線,卻沒有執法權。
如上所述,因香港交易所只是一家上市公司,而非法定上市公司監管機構,如遇發行人違反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的情況,香港交易所只能通過私下譴責、公開批評、公開譴責、停牌或除牌等手段予以制裁。而沒有權利對違規公司進行調查,也沒有權利對違規公司施以法律制裁。但現實中香港交易所又承擔著絕大部分一線監管任務,其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可想而知。倘若上市公司失當行為的獲益大于其信譽損失,上市公司就可能會冒險作出失當行為,這時香港交易所對這些公司的監管手段就更顯得蒼白無力了。因此,市場普遍認為,由香港交易所承擔上市公司一線監管的任務,其“沒有足夠權威以市場感到滿意的程度去監管上市公司”。
在看證監會的情況,香港證監會已獲《證券及期貨條例》足夠的授權對證券市場包括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但它卻在香港證券市場傳統習慣的壓力下,把法定應該由它行使的對上市公司一線監管權力通過一紙《諒解備忘錄》轉授給了香港交易所行使,現在想收也收不回來。因此證監會雖有巨大的監管權威和有效的制裁手段,卻不得不將其大部分精力用于處理對中介機構的審核、發牌、監管等事宜上來,其工作重點并沒有放在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上。這不能不說是香港這次證券監管體制改革的一個遺憾之處。正因為如此,法例規定的證監會可以對違規上市公司行使的一些制裁措施,也成了沒有多少用武之地的擺設。
這些監管上的薄弱環節,使香港現行的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很難發揮作用,近幾年來很少發生因公司不當行為而受到香港證監會處罰的案例。企業丑聞不斷出現,一些公司有恃無恐地作假,與監管上的不力不無關系。由于發生丑聞的企業以內地在港上市的各類公司為多,如不盡快采取相應措施,長期下去將嚴重影響投資者對內地在港上市公司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