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
香港監管上市公司的工作主要由香港交易所及證券會分擔。香港交易所是“一線”監管機構,獨立管理一切與上市公司有關的日常業務,并通過制定及執行上市規則監督及規管上市公司。因上市公司規則沒有法律效力,香港交易所只能通過發行人簽訂“上市協議”的方式,由發行人在協議中遵守上市規則。證監會則負責內幕交易、證券權益披露、公司收購合并、股份回購等證券法例所涉及的事務,以及對中介機構的發牌及監管、對認可投資工具的監管,并負責市場基礎建設等事宜,還具有監管及監察香港交易所執行上市公司監管職能的法定職能。此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9條和241條的規定,證監會還有處理行為失當上市公司的權力,可以制止公司的不當行為、以公司名義進行衍生訴訟、委托公司接管人和管理人、監管公司未來事務的處理、責成公司或其任何股東收購其他股東的股份等。為執行這些職能,證監會可以對上市公司及其關系人進行調查,可以通過簡易程序對市場不當行為人提出刑事檢控,可以對市場不當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
其他和上市公司監管有關的機構還有:政府
公司注冊處負責處理公司的設立和注冊事宜,并執行《公司條例》、《有限公司責任合伙條例》、《受托人條例》、《注冊受托人法團條例》等法例;破產管理署負責依據《公司條例》、《破產條例》處理法院下令公司破產及強制清盤的案件;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及廉政公署分別負責處理上市公司涉及商業犯罪和貪污、行賄、受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