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上市后,其角色沖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交易所作為上市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將是其根本目標,其贏利水平又與上市公司數量、證券交易量具有極其密切的關系,因此擴大市場規模必然成為其追求的目標。而交易所作為上市公司的監管者,同時又具有審批公司上市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交易所能否嚴格把握上市公司的審批標準將成為問題。二是香港交易所作為上市公司,又在自己開辦的交易所內上市,它可能會與受其監管的其他上市公司有業務上的關系,由誰來監管它也是一個問題。
對于上述的第二個問題,香港證監會已有解決的方法,即是避免由香港交易所自己監管自己可能產生的角色沖突,凡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事宜,均有證監會負責處理,由證監會對香港交易所本身上市的事宜承擔更多的一線監管責任。但是對于香港交易所審批上市公司的職能,就只好由香港交易所憑其良心辦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