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設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即香港證監會;
二 根據《條例》第10條的規定,還設立了一個由12名證券期貨領域專業人士組成的“證券咨詢委員會”,作為證監會的咨詢機構,每3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負責在影響市場及市場參與者的政策方面向證監會提供意見。
三 為制衡證監會的權力,根據《條例》的規定,還設立了一個獨立于證監會的“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負責對證監會作出的拒絕上市申請、吊銷或撤銷經紀注冊等處罰決定的上訴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