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存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向個方面:
一 現行爭議解決制度不能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二 對民營企業的監管存在空白地帶;
三 現行監管合作機制沒有解決好兩地監管責任劃分問題;
四 對H股公司上市的一些特殊要求已不合時宜;
五 現行兩地監管合作模式已不適應兩地證券市場進一步接軌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