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規定外匯指定銀行與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如下對大陸地區的直接匯款業務:
1 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匯款;
2 辦理“大陸出口中、臺灣押匯”廠商的再匯出;
3 進口大陸地區物品所涉及的匯款;
4 金融保險機構經核準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辦公費用匯款;
5 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或領受臺灣地區人民遺產、保險死亡給付、撫恤金、退伍金及其利息所得匯款;
6 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的還本付息;
7 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給付的匯款;
8 經許可的匯出款。每筆結匯金額在50萬玩新臺幣以下的對大陸匯款可由匯指定銀行直接匯至大陸地區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