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或合伙經營的新業務
獨資或合伙經營的新業務,必須于開業日期起計1個月內向商業登記署登記。如屬獨資經營,應填寫申請表格第1(a)號,屬合伙經營,則填寫申請表格第1(c)號。須填寫這些表格一份,并連同獨資東主或所有合伙人的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影印本一并遞交。
如獨資東主(或合伙業務中的所有合伙人)并非本港居民,便須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為代理人,負責商業登記事宜,并提交一份委托書及代理人的香港身分證影印本。委托書的內容,應敘明代理人的姓名,香港身分證號碼及住址。代理人并須在商業登記申請書上加上簽名。
由有限公司經營的新業務
在申請商業登記證前,一間有限公司必須首先在設于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公司注冊處注冊。申請應于注冊成立為有限公司或于公司注冊處注冊日期起計1個月內提出,填妥申請表格第1(b)號一份,連同一份注冊公司證明書或由公司注冊處所簽發的一份海外公司注冊證明書影印本一并遞交。
海外公司
一間海外公司,如在公司注冊處注冊的程序辦妥前已開始在港經營業務,亦可在上述開業日期起計1個月內申請商業登記。在這情況下,有關公司應填妥申請表格第1(b)號一份,連同海外注冊證明書(或同等效力檔)的副本,以及在原文非屬中文或英文的情況下,一份中文或英文譯本的經核證副本一并遞交。
開設分行
經營業務人士須在一家分行開設日期起計1個月內向商業登記署申請登記,填妥申請表格第1(d)號一份。
復業
如你希望恢復經營一間先前已經停業的獨資或合伙經營業務,你必須于上述業務復業日期起計1個月內重新申請商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