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人明知或不顧實情向當局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于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可處罰款及監禁;
(2)有關公司注銷的申請將會在憲報上公布兩次;
(3)在首份憲報公告刊登后,將有三個月提出反對的期限;
(4)當局如在該段期間沒有收到反對信息,便會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屆時該公司即告解散;
(5)申請人會在撤銷注冊的程序完成及該公司解散之后接獲通知;
(6)不反對撤銷注冊的書面通知在申請人向注冊處長遞交申請之前,必須取得當局不反對撤銷注冊的書面通知;
(7)在要求稅務局長簽發不反對撤銷注冊通知書時,可能會被要求提交核數師報告及報稅表或繳交商業登記證費,故在撤銷注冊是可能會牽涉到核數及商業登記證費用;
(8)在撤銷注冊程序進行的期間,遇到了公司成立周年日,公司仍需按時提交周年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