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盤,就是結束和解散公司。關于有限公司清盤的法例,詳載于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規則內,以確保在解散時,公司的事務獲得適當處理。
清盤方式有自動清盤(voluntary liquidation)及強制清盤(compulsory liquidation)。自動清盤包括股東自動清盤(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以及債權人自動清盤(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而強制清盤則由法院強制執行。
破產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的主要負責是強制清盤,至于自動清盤,破產管理署只會根據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規則監督清盤過程,并保管無人申索及未派發的款項。
公司的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可向法院申請強制,申請費為一千零四十五元。一般來說,法院會基于下列情況發出強制清盤令:
公司無力償付一萬元以上的債款
法院認為公司清盤是公平及公正的
公司議決由法院清盤
一旦法院發出了清盤令,任何人才(包括公司董事、股東、職員或債權人)不可擅自處理公司財產,除非法院另有安排。而公司、債權人或股東亦可以向法院申請擱置或停止清盤令。
倘若申請人有理由相信公司的資產陷于險境,他可以在提交清盤呈請時,向法院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以保障在聆訊前的公司資產,但呈請人必須向破產管理署再繳存一筆不少于三千五百元的保證金。
倘若公司財產超過二十萬元,臨時清盤人須在清盤令發出后三個月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并委任清盤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只有已獲堆認的債權人才有投票權,而經選出的會議主席,必須盡快向法院報告會議結果,并向法院申請委任清盤人。
倘若臨時清盤人認為公司的財產值少過二十萬元,他可向法院申請法令,以簡易程序將公司清盤,那就不須舉行債權人會議了。
當清盤呈請提交法院后,倘若公司的僱員被拖欠工資,他可以向勞工處申請「破欠基金」特惠款項墊支。僱員如果從「破欠基金」收取了款項墊支,他須在債權證明表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