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稱
香港《公司條例》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如下:
(1)、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與中文名稱同時注冊,但不得使用英文與中文組合而成的名稱
(2)、公司英文名稱必須以“Limited”結尾,中文名稱必須以“有限公司”結尾。
如公司名稱包含以下的字及詞,必須先獲得行政長官同意才可使用:
(01)Building society (02)Chamber of commerce (03)Cooperative (04)Kaifong (05)Mass transit (06)Underground railway (07)Municipal (08)Tourist association (09)Trustee (10)Savings (11)市政 (12)地下鐵路 (13)地鐵 (14)合作 (15)受托 (16)建屋合作社 (17)受托人 (18)商會 (19)信托 (20)旅游協會 (21)街坊 (22)總商會 (23)儲蓄
2、公司股東 (至少一位)
3、公司董事 (至少一位)
股東及董事可以是同一個主體,此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
自然人可為任何國籍人士,但必須年滿18周歲 (未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
有限公司可為任何注冊地的有限公司
4、法定秘書 (必須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
5、商業注冊地址 (必須是香港地址)
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無須特別租購專門物業,但不得只用郵政信箱作為商業注冊地址。
6、注冊資本 (香港公司法規定:標準注冊資本為10,000港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