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港指的是稅率很低、甚至是完全免征稅款的國家或地區,但可能只有個別稅種較低,適用于特定分類的個人或商業機構。
根據國際財政文獻局所編《國際稅收辭匯》的解釋,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國家或地區,就可以認定為避稅港:
一、不征稅或稅率很低,特別是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
二、實行僵硬的銀行或商務保密法,為當事人保密,不得通融;
三、外匯開放,毫無限制,資金來去自由;
四、拒絕與外國稅務當局進行任何合作;
五、一般不定稅收協定或只有很少的稅收協定;
六、是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
個人要受益于避稅港的其中一個方法,就是遷徙到該地區,使法律上只需繳交稅項給免稅港政府。另外,個人或商業機構也可以在避稅港,成立附屬機構或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公司或普通法法制里的基金),資產移動到新公司后便可在套現獲利,從而繳交較低或者免除稅款。不過,利用這種方法到底算是避稅還是逃稅,難以一概而論。這視乎相關國家或地區、還有相關的個人或機構的個別情況。
避稅港一般是小型島國或缺乏天然資源的地區。
一般認為成立避稅港能有效吸引外國資本,從而發展本土基建和經濟。
由于外國一般難以追查、取締成立于避稅港里面的活動,犯罪份子有可能把其犯罪資金大量引入避稅港,這通稱為“洗黑錢”。
避稅港類型的選擇取決于該國或該地區的政治、經濟、社會、資源、地理位置等因素。通常分為三種類型:
一、無稅避稅港。不征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和財產稅,如百慕大群島、巴哈馬、瓦努阿圖、開曼群島等。
二、低稅避稅港。以低于一般國際水平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得稅財產稅等稅種,如列支敦士登、英屬維爾京群島、荷屬安的列斯群島、香港、澳門等。
三、特惠避稅港。在國內稅法的基礎上采取特別的稅收優惠措施,如愛爾蘭的香農、菲律賓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