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股東。公司設立時,作為發起人參與公司的最初設立活動,并實際出資或認購股份的人,是公司的原始股東。
(2)繼受股東,在公司成立后,依法取得公司已有股東的出資或股份的,依法取得的方式包括: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或法院強制執行等與原始股東相對應,我們可以稱為繼受股東。
(3)新股東在公司成立后,為了擴大經營規模,解決經營資金的需求,除通過銀行貸款等對外舉債的方式外,還可以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募集資金。公司增資可以向原有股東籌集,電可以向公司股東以外的投資人籌集。 這時,原股東以外的投資人可以通過向公司投資而成為該公司的新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