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年 5 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招商銀行開辦離岸銀行業務,這是中國政府批準的首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從事離岸銀行業務。 從 1992 年到 2002 年,中國政府相繼批準了廣東發展銀行總行、工行深圳分行、 農行深圳分行、深圳發展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交通銀行開辦離岸銀行業務。2009年8月1日起,所有中國境內銀行都可辦理境外非居民境內外幣賬戶NRA業務。離岸銀行業務的主要源泉來自于離岸公司。根據商務部統計,以投資來源地劃分來華投資的外國公司香港和英屬維爾京、開曼和薩摩亞等離岸公司連續列在前十位。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對任何根據外國法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在中國投資實行公平待遇。
中國幾乎所有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無一例外,在其上市構架中都或多或少的用到離岸公司,有些公司在其海外結構中甚至用到數百家離岸公司,這其中不乏中移動、中石油等大型國有企業。
同時,世界各大風投機構投資中國都會要求利用離岸公司來進行。
因此,在利用離岸公司方面,中國政府沒有鼓勵,但是卻在實際操作中大量使用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