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于對所得和財產收益相互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 漏稅的協定涉及稅項如下:
第一條 人的范圍
本協定適用于締約國一方或者雙方居民。
第二條 稅種范圍
一、 本協定適用于下列現行稅種:
(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1. 個人所得稅; 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包括附加地方所得稅);3. 外國企業所得稅 (包括地方所得稅) (以下簡稱 “中國稅收”)。
(二) 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1. 所得稅;2. 公司稅;3. 財產收益稅。
第二十六條 情報交換
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交換為實施本協定的規定所必需的情報, 或締約國雙方關于本協定所涉及的稅種的國內法律所必需的情報 (以根據這些法律征稅與本協定不相抵觸為限), 特別是防止欺詐、 偷漏稅的情報。 情報交換不受第 1 條的限制。 所交換的情報應作密件處理, 僅應告知與本協定所含稅種有關的查定、 征收、 執行、 起訴或裁決上訴的有關人員或當局 (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門)。上述人員或當局應僅為上述目的使用該情報, 但可以在公開法庭的訴訟程序或法庭判決中透露有關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