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稅法第41條、其實施細則109條、中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 51 條、 稅收征管法第 36 條所稱關聯企業, 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 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1) 在資金、 經營、 購銷等方面, 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2) 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3) 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如果內地人控制的離岸公司存在上述情況, 則屬于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