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總局 75 號文是指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的關于境內居民(自然人和法人) 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于內地居民和法人在境外注冊公司進行返程投資有關外匯方面的問題進行規范, 具體規定如下:
(1) 本通知所稱 “特殊目 的公司”, 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 (包括可轉換債融資) 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本通知所稱 “返程投資”, 是指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購買或置換境內企業中方股權、 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
企業及通過該企業購買或協議控制境內資產、 協議購買境內資產及以該項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向境內企業增資。
本通知所稱 “境內居民法人”, 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境內居民自然人”, 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的自然人, 或者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自然人。
本通知所稱 “控制”, 是指境內居民通過收購、 信托、 代持、 投票權、 回購、 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內企業的經營權、 收益權或者決策權。
(2) 境內居民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分局、 外匯管理部 (以下簡稱 “外匯局”) 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居民法人的外匯資金 (資產) 來源核準批復和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 境內居民將其擁有的境內企業的資產或股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 或在向特殊目的公司注入資產或股權后進行境外股權融資, 應就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的凈資產權益及其變動狀況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辦理時應提供以下材料:……涉及國有資產的, 須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境內企業資產或股權價值的確認文件……
(6) 境內居民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手續后, 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潤、 紅利、 清算、 轉股、 減資等款項。
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 紅利及資本變動外匯收入應于獲得之日起 180 日內調回境內, 利潤或紅利可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結匯, 資本變動外匯收
入經外匯局核準, 可以開立資本項目專用賬戶保留, 也可經外匯局核準后結匯。
(7) 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增資或減資、 股權轉讓或置換、 合并或分立、 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 對外擔保等重大資本變更事項且不涉及返程投資的, 境內居民應于重大事
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