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2006 年第 10 號令是指 2006 年 9 月 8 日起實行的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政府對于內地企業在境外投資及返程投資行為進行規范。 內地企業在境外投資必然涉及在外國和某些地區設立公司包括離岸公司。 法律將這種公司稱為特殊目的公司。 具體規范如下:
第二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
第三條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 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 合資、 合作等)、 收購、 兼并、 參股、 注資、 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或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十五條 內地企業赴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 按有關規定辦理核準。
第三十九條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為實現在境外上市, 其股東以其所持公司股權, 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 作為支付手段, 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的, 適用本節規定。 當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權益的境外公司作為境外上市主體的, 該境外公司應符合本節對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 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特殊目 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 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第四十二條 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 應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核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