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中涉及交易過程中的量、頻率和周期應作如下解釋:
1 頻率是指外匯資金交易行為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每天發生且持續5天以上;
2 量是指接近上述規定的大額外匯資金的報告標準限額的金額;
3 短期是指10個營業日以內。
金融機構各分支機構應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匯總上月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情況,逐級上報至主報告機構。同時報送外匯局當地分支局。各主報告機構應于每月15日前匯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上月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情況,報所在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同時報各金融機構總部。各金融機構總部應于每月5日前將自身發生的上月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情況報外匯局當地分支局,同時將上月全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匯總情況于每月20日前報國家外匯管理局。金融機構對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進行審核、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于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當地公安部門并報送外匯局分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將金融機構上報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匯總情況于每月20日前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總局;對涉嫌犯罪的外匯資金交易應當及時移送當地公安部門,并上報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