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由中國居民控制的離岸公司的收益是否應在中國申報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