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職權有集中的規定,但對董事的權利無集中規定。此類內容,可散見于有關董事的條款。主要是:其一,出席董事會會議。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公 118)。因此,董事當然有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權利。 其二,表決權。董事在董事會議上,有就所議事項進行表決的權 利 (公117)。其三,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集的提議權。公司法只規定董事會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公116),而未規定如何召集。當然,董事長可視其情況主動召集,但也可以根據一定人數的董事的提議而召集。后者,則產生了董事對召集董事臨時會議的提議權。其四,透過董事會行使職權而行使權利。無疑,董事會的職權不是董事個人的職權,因而不能由董事分別行使。但是沒有董事的參與,董事會無法行使其職權。并且,董事作為董事會的成員,可以通過行使議決權而影響董事會的決定。從這個意義上說,董事除上述權利外,還有透過董事會行使職權而行使的權利。
董事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任命任何人或以授權書授權任何人代表其行使董事權利;形成任何有效決議;在任何地方開立銀行賬戶、簽署、出具、背書或承兌任何本公司的支票、期票、本票、匯票;借貸、質押、抵押或保證,發行公司債券;訴與被訴;批準派發紅利或股息;決定會計和審計事宜;批準股權轉讓;決定授權資本的增減;變更公司名稱以及任何與公司管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