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司法規定,一間公司的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幕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除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外,董事長對公司重大業務和行政事項有權做出決定。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論上講是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力的來源。從各國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長的權利不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規定的。
解除離岸公司董事職務:
1、董事無行為能力;
2、股東或董事通過決議撤銷董事的職位;
3、董事破產或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債務安排或協定;
4、董事書面通知公司辭去其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