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世界上一些國家(地區)如美國、英國、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百慕大、香港等紛紛以法律手段揣摩并培育出一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即離岸公司法。因其種種優勢(如公司成立快速、法律環境寬松、保密性好、股權轉讓無需繳付厘印費等),使得各方企業、個人紛紛前去開設法。由于各個國家(地區)的法律差異,因此對離岸公司的設立、增減資本以及股份轉讓等相關事項的規定也會有所差異法。比如,有些國家(地區)的法律對離岸公司的股權轉讓作以下規定:①記名股份持有人簽署股份轉讓文件,董事簽發新股票并更新股東登記冊;股份轉讓也可以以董事認為合適的方式進行轉讓法。②無記名股份可以以遞交股票形式達成轉讓,新股東需要通知董事更新股東登記冊法。當然,也有些國家(地區)法律只允許公司派發記名股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