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的公司形態可以為三類:一般當地營業公司(Ordinary,Resident Company)、非居民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及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其中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主要被各國企業和個人用來做金融方面的規劃,豁然公司不能在當地營業。
每一家在開曼注冊的公司,都需要一個注冊地及一位董事/股東。公司董事、股東及高級職員資料不對外公開,開曼公司的注冊資本額通常為US$50.000。香港、新加坡、美國等地的股票市場,允許開曼群島注冊的海外離岸公司到當地股票市場上市及掛牌交易。
開曼群島是世界上主要的保險業務中心之一。大約有超過350家保險公司在注冊營業,且此數字仍在持續增加中,保持平均每年約40家左右的成長速度。在此登記的保險業者,大多從事有關健康保險的業務。平均每年約有4300家的公司及信托在此登記設立。
開曼政府近年來,積極加強其境外金融操作的信譽,并于1990年與美國及英國簽訂“共同法律協助”協議(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以便共同防范國際犯罪組織利用開曼的金融系統進行不法交易(如販毒或洗黑錢)。1989年開曼政府判定販毒、洗黑錢的行為在開曼是違法的,此舉在中美洲加勒比海地區首開先例。在防范犯罪行為的同時,開曼政府仍致力于保障合法商業行為的隱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