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現有的以及曾經執行公司相關業務的董事、秘書與其他官員或雇員,以及他們的繼承人、財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對于因為他們簽署的任何合同以及在根據其職權或信托關系而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實施的任何行為以及遺漏行為所造成的所有的訴訟、成本、費用、損失、損害及費用等,均可以從公司的資產與利潤中獲得補償,除非他們造成或承擔的上述費用區別因為他們的故意行為、失職或者錯過而造成的,并且,對上述費用的補償應視為立即在公司的財產上產生留置權對其進行擔保,且可優先于股東的任何請求而受償。對于前述的補償的請求不應因為下列原因而予以駁斥:
該費用因為他們中的其他人的故意行為、失職或者過錯造成;
該費用因為銀行師或經紀人或者其他占有公司的金錢或資產的人而造成;
該費用因為公司對其所有或所屬的進行投資的資金所附的擔保的權利的瑕疵而造成;
該費用因為前述的原因所造成的或者他人根據其職權或信托關系而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生的損失、災難及損害而造成,除非同樣的費用即便不是因為上述的原因也會因為他們的故意行為、失職或者過錯而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