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駐秘書應當由董事會根據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任命,其任職期限、報酬及條件由董事會與該常駐秘書協商決定。除常駐秘書之外,董事可以任命一名總秘書或其他秘書,并且根據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確定他們各自的職權與義務。董事會可以根據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的規定撤換任何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