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會可以隨時任命他們中的一名或數名成員根據他們認為適當的條件在他們認為適當的期限內擔任公司的常務董事,并且根據在任何特殊情形下達成的協議中規定的條件,可以撤銷此任命,但是如果被任命者不再擔任董事,該任命應自動終止。
2 常務董事就當根據在特殊情形下達成的協議中的條件接受董事會決定的報酬,不認是以工資、傭金或者利潤的分成的方式,或者多種方式。
3 董事會可以在他們認為適當的條款與條件以及限制的基礎上,將可以由他們實施的權利委托和授予一名常務董事,并且該授權或者是附屬性的或者是獨占性的;此外可以隨時撤銷、撤回、修改和變更該權利的全部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