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股東均可以將其擁有的除不記名股票之外的全部或部分股票通過書面的契約以通常或普通的形式或者董事會批準的任何其他形式進行轉讓。契約應當由轉讓及受讓人親自或通過代理人簽字,并且轉讓人在該轉讓時行登記以及受讓人因此而被登記在股東名冊上之繼續持有股票。
2 轉讓的契約應當連同與其相關的股票的證明書、董事會合理要求的其他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的證據等一并到公司的營業地辦理登記,并且繳納董事會隨時要求的不超過5美元的費用。
3 對于公司擁有留置權的股票的任何轉讓,董事會均可以拒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