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庫克群島國際法向公眾發出債券認購或買賣的要約的國際公司均應在招股說明書或與招股說明書相關的信托契約中作出規定,任命一個受托公司作為債券持有人的受托人。
2 借款公司在受托公司被任命為債券持有人的受托人之前,不應分配任何債券。
3 如果借款公司違反了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的任何規定,該公司及進行了違反行為的該公司的任何官員均應構成對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的違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