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國際公司向任何人分配或者同意分配公司的任何股票或債券,其意圖是將它們的全部或部分向公眾要約購買時,向公眾的要約應通過一個受托公司作出,并且作出向公眾要約購買的任何文件應為了任何的目的被視為一份該公司發行的招股說明書,且關于最低認購額、廣告、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及關于招股說明書或與招股說明書相關的廣告、聲明與未披露而產生的責任的法律的規則及條例應當適用,并且相應的發生效力,就像股票或債券是向公眾要約發行,并且就任何的股票或債券接受了該要約的人因而成為認購人一樣,但是對關于招股說明書或其它內容中的聲明或者未披露所針對的這些人的義務(如果有)不應有不公正。
2 鑒于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之目的,除非有相反的證明,如果顯示出——
a 一份為了出售股票或債券或它們中的任何東西向公眾發出的要約在該分配或同意分配之后6個月內發出;或者
b 在為了出售股票或債券或它們中的任何東西向公眾發出的要約作出之日,就該股票或債券該公司應收到的所有對價沒有被公司收到,就可以證明該公司實施了分配或者同意分配股票或債券,并意圖將它們的全部或部分向公眾發出要約購買的邀請。
3 關于招股說明書的所有要求應當有效,就像作出與相關的一份要約的人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列明的作為一個國際公司董事的人一樣。
4 除了符合的其它的要求之外,作出該要約的文件應聲音明——
a 作出要約的國際公司就要約相關的股票或債券所收到的對價的凈值;并且
b 在何時何地可以審查規定了已經分配或者將要分配股票或債券的內容的合同。
5 當國際公司發出與第二百三十七條相關的一項要約時,如果在第1款中所指出的文件由該公司的兩名董事或者他們以書面形式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公司簽字,該要約是完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