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人——
a 實施了根據或按照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其被禁止實施的行為;
b 沒有實施根據或按照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要求或命令他實施的行為;或者
c 其它的違反或沒能遵守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的任何規定時,他構成了對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的違反行為主,并且,除了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外,他應當被判處500美元的罰款。
2 任何人構成了對第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和第二百四十一條中任何一條的全部規定或部分規定的違反行為時,應當根據每項違法行為被判處1000美元的罰款以及6個月的監禁。
3 任何人構成了對第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二條和第二百三十九條中任何一條的全部規定或部分規定的違反行為時,應當根據每項違法行為被判處5000美元的罰款以及12個月的監禁。
4 當——
a 任何人被判處構成包含不誠實的違反行為;以及
b 法院認為作為構成該違法行為的行為工疏忽的結果造成了該國際公司的損失或損害時,如果法院認為合適,可以額外的施加處罰,命令該人向該國際公司支付法院所確定的數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