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任何因為過失、懈怠、違反義務或違反信任而提起的針對第二百一十四條所適用的人的程序中,如果該程序所提請的法院認為他根據上述的原因負有工或者可能負有責任,但他在行為時是誠實的且合理的,并且在考慮到本案的所有情況,包括與他的任命相關的情況后,他應當下正當的從該過失、懈怠或違反中免除責任,法院可以根據它認為合適的條件全部或部分的免除他的責任。
2 當第二百一十四條所適用的人有理由擔心因為任何過失、懈怠、違反義務或違反信任而將要或者可能提起針對他的請求時,他可以申請法院免除其責任;并且法院應像它作為一個因為過失、懈怠、違反義務或違反信任而提起的針對他的程序所提請的法院那樣擁有第二百一十四條中同樣的權力來免除他的責任。
3 第二百一十四條所適用的人是——
a 國際公司的職員;
b 被國際公司雇傭作為審計官的人,不論他們是否是公司的職員;
c 庫克群島國際法中所指的專家系統
d 充當由法院或登記官任命或指揮的來履行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規定的與一個國際公司相關的職責的破產管理人、清算人和管理人或者清算人的任何人,以及如此任命或命令的所有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