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盡到合理的注意后,國際公司在一個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內仍不能發現一個登記的股票持有人的所在時,公司可以在一份在公司登記簿上顯示為股東地址的地點發行的日報上刊登一份廣告,聲明公司打算在廣告刊登之日起一個月經過后將股票轉讓給登記官。
2 如果在國際公司的廣告刊登之日起一個月經過后,股票持有人的所在依然不明時,公司可以將該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轉讓給登記官,并且為了此目的,公司可以代表所有人將這些股票轉讓給登記官。
3 登記官可以在他認為合適的時間出售或處置以該種方法獲得的任何股票,并且應將出售獲得的收益作為求請求的金錢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