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對下列表項的任何變更或修改作出時——
a 外國公司的特許狀、條例、組織大綱或章程或者提交及登記官的其它文件;
b 外國公司的董事;
c 外國公司在其成立或原始地點的登記的營業場所的地址;
d 外國公司的名稱;
e 作為外國公司當地的董事會成員的任何定居在庫克群島董事的權力,該外國公司應當在變更或修改之后一個月內將該變更或修改的具體事項及規章所要求的文件提交給登記官。
2 如果一個外國公司增加或減少他的授權股本,它應當在該變更作出后28天內將從何種數額變更為何種數額的通知提交給登記官。
3 如果一個沒有股本的外國公司增加它的股本數量超過了登記的數量,它應當在增加作出決議或發生后1個月內,將增加的通知提交登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