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一個國際公司被解散后,如果登記官認為——
a 如果該公司依然存在,根據普通法或衡平法它應有義務來開展、完成或實施某項買賣、交易或事項;以及
b 為了開展、完成或實施某項買賣、交易或事項,如果該公司依然存在,則應當由公司或公司的代理人完成或已經完成某項純管理性的行為(不是自由裁量行為)時,登記官可以按照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代表公司或清算人實施或命令他人實施此行為。
2 登記官可以制定或簽署任何相關的協議或文件,并附上一份記錄聲稱他根據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來實施此行為,并且此制定或簽署就如同一個國際公司依然存在且正當的制定或簽署了此協議或文件那樣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