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一個國際公司(它應當是庫克群島國際法VIA章所規定的上市公司)被清算且公司被發現沒有保留在清算之前的兩年期限內,或者當公司的發起至清算的時間短于兩年時,在該期限內的所有的適當的賬簿時,每一個有過錯的職員都應構成對庫克群島國際法的違反行為,除非他誠實地行為且表明在公司的營業被開展的的實際情況下其過錯是可以免責的。
2 一個正在被清算或已經清算的國際公司(它應當是庫克群島國際法第VIA章所規定的注冊上市公司)的現任職員或前任職員,如果故意作為一方參與了可以在清算中被證實的債務的借人,且在該債務發生時,在考慮了公司的其他責任后,沒有合理的根據或可能的預期來認為公司能夠償付該債務的,他應當構成對庫克群島國際法的違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