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公司準備清算或已經清算時,與公司清算開始以后的事項有關的所有公司名冊和文件以及清算人手冊,應就其所載情況被視為公司負償還責任人之間相應事項的初步證據。
2 國際公司清算后,清算人應當向公司常任秘書歸還名冊和文件。常任秘書應當確保有關名冊和文件從公司清算之日起6年之內得以保存于一個信托公司。在6年其滿后,名冊和文件可以銷毀。
3 登記官可以在清算的6年滿后,要求銷毀其它檔案材料或名冊。
4 國際公司清算人或登記官不會由于公司名冊或文件放錯地方或者未能提供給向該名冊或文件主張利益的人而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