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國際公司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有權出賣、轉讓或處置公司全部或部分財產或營業,從而獲得相應的對價,例如獲得其它數個公司或一個公司向其轉讓、配售或出賣的股份、債券、保單或者其它類似的權益,用以清算時在公司成員之間進行分配,清算人自身決定對價是否合理。同時,清算人有權通過分配的方式將全部或部分股份、債券、保單或者其它類似的權益進行轉讓,也可以參與到公司的利潤分配中或者接受公司的其它利益分配。上述轉讓、出售、配售或其它安排對國際公司成員有約束力。但須注意,清算人應將其進行相應行為的意圖通知給他所知的公司成員,在發布通知之日起21日內,如果通知的成員中百分之二十五的成員對擬采取的行為提出的反對意見,則清算人應當不再從事擬采取的行為或者按照協商確定或法院確定的價格購買反對者的相應權益。
2 清算人與一個公司或數個公司簽訂合同,通過售出公司全部或部分財產或營業的方式,取得該其它公司轉讓、配售或出賣的股份、債券、保單或其它權益,或者取得參與該其他公司贏余分配的權利,或者從該其它公司取得任何利益時,清算人可以于簽約前或簽約后通知公司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