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清算人應當將收到款項存入專為其作為清算人行事而開立的銀行賬戶中,并且按照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存入銀行。
2 鑒于第一百七十九條目的,“銀行賬戶”意指獲得1981年離岸銀行法許可的公司賬戶,或者通過登記官第一百七十九條之目的認證的于庫克群島外從事銀行營業的公司或機構許可的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