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打算自愿清算一個國際公司時,公司的董事會,或者在公司有兩名以上的董事時董事的多數可以作出并向登記官提交一份書面聲明,說明他們已經對公司的事務進行了調查并認為公司將有能力在聲明作出后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償付其全部債務。
2 在第1款所指的與一個國際公司相關的聲明后應附有一項具有指定格式的對公司事務的聲明,說明:
a 公司的財產與預計可以從中實現的總數;
b 公司的義務;及
c 在聲明作出之前直到最可行的日期作出的對清算用的估算。
3 如此作出的有關一個國際公司的聲明為了庫克群島國際法的目的應沒有效力,除非它:
a 是在自愿清算的決議通過之前5周內立即作出;以及
b 在公司清算的決議通過之日前向登記官提交。
4 一個按照庫克群島國際法規定作出一項關于一個國際公司的聲明的董事如果認為公司將有能力全部支付其債務卻沒有合理的根據,他應當構成對庫克群島國際法的違反行為。
5 如果一個國際公司根據在聲明作出后5周內通過的自愿清算的決議進行清算,但是公司的債務在聲明中規定的期限內沒能全部被支付時,除非有相反的證明,應當推斷董事對他的意見沒有合理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