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在作出清算一個國際公司的命令之前,應任命一個公司的清算人,并且法院要求他提供認為合適的擔保,清算人應當是法定清算人,除非法院因為特殊原因另有命令。
2 在清算請求提交后及清算的命令作出前,法院可以隨時通過命令臨時任命一個清算人,并且這樣任命的臨時清算人可以實施一個清算人所有的職責及權力,但是應在任命其的命令或法院隨后的命令中可能規定的限制范圍內,并且庫克群島國際法中任何對清算人的提及均包括臨時清算人。